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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蓬安县黄标车综合治理方案/〔2017〕77号

    信息发布者:唐友鹏
    2017-08-09 23:03:37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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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

    《蓬安县黄标车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2017年08月09日  来源: 县政府办 作者: admin 

    蓬安府办发〔201777

       

    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蓬安县黄标车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蓬安县黄标车综合治理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88日  

       

     

    蓬安县黄标车综合治理方案

       

    为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有效改善县城空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南充市黄标车综合治理方案》要求,结合蓬安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严格检验、鼓励提前淘汰、限制通行等措施,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全县剩余黄标车的淘汰任务,实现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的目标。  

    二、工作措施  

    (一)严格检验检测和行政许可。工商质监、环保部门要督促全县各社会检测机构对黄标车尾气排放实施严格检测,杜绝出具虚假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不得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严格限制机动车转移登记,停止排放水平低于国IV的车辆转入我县。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营运车辆的管理,对未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标志的客货运输车辆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二)鼓励、引导提前淘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公告其登记证书号、号牌、行驶证作废,并及时通知车主到汽车回收企业进行报废解体,办理注销登记工作。对私营私用的社会黄标车鼓励自愿提前淘汰,并按照《蓬安县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办法》,根据车辆类型、使用年限、注册登记时间给予3000-14500元不等的经济补贴(见附件)。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所有黄标车,务必于20179月底前由各单位自行完成淘汰。  

    (三)实施黄标车限行。在县城区对黄标车采取限制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由县公安、环保、城管部门联合发布通告,对黄标车在县城重点区域(抚琴大道、相如大道、 文 君大道、东风大道、建设路、政府街、政通街、嘉陵西路、铧厂路、笔架山中路10条严管街)实行全天24小时限制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

    (四)加强路面管控。公安交警、环保、城管等部门要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整合执法力量,加强执法装备保障,加大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重点车辆的管控力度,通过定点检查、流动巡查的方式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依法严格处罚,对达到报废标准、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做到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处理一辆。

    (五)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各级各部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黄标车限行、提高转入标准、鼓励提前淘汰等工作进行大力宣传;宣传部门要以公益广告的形式,开展黄标车综合治理工作的宣传,争取广大市民的配合、理解和支持,营造全民参与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黄标车淘汰工作是贯彻落实《四川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也是上级环保督察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狠抓执行,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自身职责,加强沟通协调,不断强化对黄标车源头治理、路面管控、宣传引导等措施,确保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三)讲究方法,规范执法。在路面执法检查过程中要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同时要讲究方式方法,防止因执法方式不当、处置不妥激化社会矛盾,引发舆论炒作。  

       

    附件:蓬安县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办法    

       

     

    附件  

    蓬安县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办法

       

    为鼓励我县私营私用的社会黄标车提前淘汰,确保2017年底全县黄标车淘汰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条件  

    享受淘汰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车辆注册登记在本县的;  

    (二)车主户籍在本县的;  

    (三)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的;  

    (四)车主将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本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注销的;  

    (五)车辆提前报废的,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3个月以上,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财政供养单位、非县市注册企业及非本县户口个人将黄标车转移或变更至符合补贴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不享受补贴。  

    二、资金来源和补贴标准  

    1.20081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车辆  

    报废重、中、轻、微型载货汽车,每辆分别补贴14500元、12500元、10500元、8500元;报废大、中、小、微型载客汽车,每辆分别补贴12500元、10500元、8500元、6500元;报废重、大、中、轻、小、微专项作业车,每辆分别补贴14500元、12500元、10500元、8500元、7500元、6500元。  

    2.200411日至20071231日之间注册登记的车辆  

    报废重、中、轻、微型载货汽车,每辆分别补贴13000元、11000元、9000元、7000元;报废大、中、小、微型载客汽车,每辆分别补贴11000元、9000元、7000元、5000元;报废重、大、中、轻、小、微专项作业车,每辆分别补贴13000元、11000元、9000元、7000元、6000元、5000元。  

    3. 20041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车辆  

    报废重、中、轻、微型载货汽车,每辆分别补贴11000元、9000元、7000元、5000元;报废大、中、小、微型载客汽车,每辆分别补贴9000元、7000元、5000元、3000元;报废重、大、中、轻、小、微专项作业车,每辆分别补贴11000元、9000元、7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  

    三、申请流程  

    (一)车主到县环保部门对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进行鉴定;

    (二)车主到县环保部门提出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申请; 

    (三)车主将机动车交由机动车回收企业解体,领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开具机动车注销登记证明;  

    (四)车主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和机动车注销登记证明到县环保部门领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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